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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支持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文化景观保护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文〔2024〕127号

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财政局:

为加强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支持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文化景观保护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山西省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条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省级支持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文化景观保护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山西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支持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文化景观保护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山西省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条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和引导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全方位、高标准落实《山西省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条例》,加强世界遗产保护,打造国际知名文化旅游目的地和世界级旅游康养目的地。

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的整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省级财力情况核定。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五台县、繁峙县应按照《山西省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落实本级支出责任。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规划先行、省级引导、突出重点、项目支撑、分工负责、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忻州市项目审核意见,研究确定补助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指导全过程绩效管理。

忻州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整体规划、年度任务等,指导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做好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项目储备,监督指导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绩效管理,对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年度拟安排的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对项目的合规性、必要性、准确性负责。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应根据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规划及实际需要,完善项目论证储备及资金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年度计划,合理安排预算并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对项目的可行性、合规性、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五台山文物保护与研究、旅游基础设施配套、旅游环境改善和提升、文旅新业态的研发与创建、文化遗产保护和宣传等。

(一)文物保护和研究。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本体保护修缮、数字化保护利用,遗产地监测,文物保护规划编制,价值研究阐释等。

(二)旅游基础设施配套。包括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公厕等服务设施配置、管理和维护,文化景观游览步道改造提升等。

(三)旅游环境改善与提升。包括保护区域内自然资源和地质地貌的保护修复、维护文化景观和游客安全的防护设施配置、凸显文化景观的环境整治等。

(四)文旅新业态的研发与创建。包括依托当地自然条件和传统技艺开发的沉浸式文旅体验空间、文创产品、演艺精品等。

(五)世界文化遗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宣传等。

(六)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遗产地保护或文旅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和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及利息,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与下达

第八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应按照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规划,组织各单位提前谋划年度实施项目,做好项目设计、可行性研究、经费预算等前期工作,夯实项目储备。

第九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应在综合考虑整体规划、年度任务、可用财力、项目成熟度等因素基础上,审慎确定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及绩效目标,于每年10月10日前报送忻州市财政局。

第十条 忻州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整体规划、年度任务和绩效情况等,审核论证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所报项目及预算整体安排的合规性、必要性、准确性,并提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分配建议,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于12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忻州市财政局,并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将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全部下达忻州市财政局,同步批复绩效目标,并抄送省财政厅忻州监管处。忻州市财政局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财政局。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国库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支出,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补助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定期向本级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补助资金绩效自评报告逐级报送忻州市财政局、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忻州市财政局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依法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补助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完善、预算安排和改进管理的依据。

第十八条  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抄送省财政厅忻州监管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补助资金政策实施期限为5年。政策到期前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及延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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